《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31 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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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 第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 第四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 第五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 第六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 第七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 第八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 第九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 第十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 第十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 第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 第十四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 第十五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 第十七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 第十八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 第十九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 第二十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 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九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 第三十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二条 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产...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条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八条 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条 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二条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三条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五条 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七条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 第五十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 第六十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使...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