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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