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