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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