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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