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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