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