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