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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