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