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