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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