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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