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