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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