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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