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三条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