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