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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