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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