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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