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二条 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