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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