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条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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