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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