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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