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条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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