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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