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6-23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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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诚信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 第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 第五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信用联合奖惩,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 第六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应当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和地方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归集功能,开展各项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本...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八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九条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 第十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条 有关单位提出将相关事项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应当说明理由,拟纳入的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 第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 第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承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枢纽作用,对接国家信用信息共... 第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 第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不得... 第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时公示企业的有关信息。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中央驻沪单位等加强沟通与协作,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 第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查询社会信用信息。行政机关查询社会信用... 第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合理设置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市... 第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以下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形成...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应用清单,列明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或者购买信用服务,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履行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可以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息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六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和信用评价结果。 鼓励市场主...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以下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和购买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九条 对遵守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守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 第三十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信息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息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

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主体有权知晓与其本人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息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四章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 第四十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接受监...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支持、人事管理、项目管理等环节使用信用报告的,相关费...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市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开拓用信领域,满足社会...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信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本市支持大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信...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守信教育,建立国...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依法兑现政策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国民经济和社...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市应当制定诚信教育规划,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对学生的...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以及实施信用激励...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尽审核义务、违规对外查询的,由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