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以下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