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