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应用清单,列明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