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或者购买信用服务,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分类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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