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