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
(二)限制进入相关行业;
(三)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四)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五)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
(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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