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信息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息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实施的依据和理由。
未经公布的信用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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