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