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