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