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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