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市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开拓用信领域,满足社会应用和行政应用需求。
本市鼓励创新示范园区、产业园区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管理、入驻企业提供定制化信用产品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