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管。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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