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信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编制行业统计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政策建议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