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五章 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本市支持大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信用服务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