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依法兑现政策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应当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
本市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记录,准确记录各级行政机关诚信履职情况。市和区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派出机关等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本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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