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
鼓励各类媒体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报道、披露各种失信行为和事件。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中增加诚实守信内容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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