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条 有关单位提出将相关事项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应当说明理由,拟纳入的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该单位还应当会同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汇总有关单位提出的拟纳入目录的事项后,形成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并将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经议事协调机构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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