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承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枢纽作用,对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平台,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发布和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