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以下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和购买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大额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
(五)表彰奖励;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参照前款规定查询信用信息和购买信用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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