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第三章 信用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依据协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